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7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部门经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3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7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份,被告人董某某以给被害人石某某处理酒驾事情为由,骗取人民币20000元(以下币种同)。被害人石某某于2018年3月份从浙江返回途中,因无证驾驶被交警查扣机动车,被告人董某某又以帮忙为由骗取被害人石某某6000元。被告人董某某骗取被害人石某某共计26000元。
被告人董某某于2019年1月4日由泗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董某某与被害人石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吴会岱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泗县**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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