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6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县**乡**组,住址同上。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14日被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以来,被告人董某某声称其在新蔡县的土地需要开发,向受害人冯某某借款10万元;在2015年,被告人董某某声称自己认识郑州市电业局领导,能帮冯某某女儿陶某某安排在郑州电业局工作,骗取受害人冯某某28863万元。经依法侦查,被告人董某某未在新蔡县购买土地进行投资开发,也未认识有在郑州电业局上班的领导,也未为冯某某女儿陶某某找工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无前科证明;无工作证明;非党员证明;辨认笔录;冯某某所写的一个陈述信8页;集体土地使用证6页;董某某借冯某某十万元买地皮的借条;冯某某现金取款95000的客户回单;提款5000元的交易凭证;转款交易记录29页;董某某借冯某某三万元、三万四千二百六十三元钱的欠条;董某某伪造合动一份;陶某某手写冯某某给董某某钱款数目3页;
2.证人陶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视频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文艺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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