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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区检第二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董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9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为玉林市玉州区**路**号,住玉林市玉州区**小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8年5月间,被告人董某某对有投资需求的李某某虚构了“广西玉林**国际楼宇停车场智能工程施工”项目和广西**有限责任公司的“广西**网络设备维保”项目等项目,并称其能帮助李某某中标相关项目,然后以李某某参与项目投标需要交纳报名费、购买标书费、投标保证金等为由,骗取了李某某共计167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投资项目,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凌茂锋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在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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