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341997********,黎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省直辖县级行政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住海南省儋州市陵水县**镇**村委会**社。被告人董某某曾因寻衅滋事,于2018年8月2日被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4月16日被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的处罚。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董某某从海南当地老乡处学得网络诈骗方法并联系李某甲、李某乙(均另案处理)共同实施诈骗,通过在网络交易平台闲鱼网寻找出售手机游戏账号的被害人,假意购买游戏账号,制作虚假的转账截图取得被害人信任,假冒闲鱼交易平台客服人员以收取费用、交易保证金为名骗取被害人孙某某(2002年6月4日出生)等人钱款,共计骗得人民币608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董某某伙同李某甲,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4880元。2019年11月11日上午10时许,被害人孙某某发现自己被骗后,情绪激动,在本市**镇**公寓跳楼自杀身亡。
2.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董某某伙同李某乙,采取上述方法,骗得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600元,骗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600元。
被告人董某某于2019年11月15日在海南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亲友退还了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董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陆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董某某及另案处理共同犯罪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董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兵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启东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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