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405196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社区**委*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5日,被告人董某某在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以可以帮巴某某被公安机关逮捕的儿子办理取保候审为由,诈骗巴某某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春燕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河北省晋州市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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