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浠检公诉刑诉〔2018〕283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71961********,汉族,初中文化,浠水县**公司**(个人经营浠水县**公司**部),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住浠水县**镇**路**号**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1月28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浠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2月27日经黄冈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6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5月2日、7月16日、9月29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董某某个人在自主经营浠水县**公司**部过程中,在农民没有购买农机具的情况下,虚构事实真相,利用农民身份资料办理虚假购机补贴手续和虚假报废更新补贴手续,骗取国家资金551120元;2016年下半年,**农机公司**余某某(另案处理)、襄阳铭泰农机公司销售人员王某某、梅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在农民没有实际购买名泰牌水稻插秧机的情况下,虚构事实真相,利用农民身份资料办理虚假购机补贴,骗取国家资金580500元,在骗取补贴后,董某某分两批将骗取补贴的86台水稻插秧机倒卖到山东销售。被告人董某某先后共计骗取国家资金1131620元。具体分述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个人在经营**部期间,在农民没有购买农机具的情况下,虚构事实真相,利用农民身份资料办理虚假购机补贴手续和虚假报废更新补贴手续,骗取国家资金551120元;
1、2015年下半年,董某某伙同仉培江,虚构孔某某、裴某某购买沧州沧狮牌喂料机的事实,并分别以孔某某名义办理432台、以裴某某名义办理了102台,共计534台沧州沧狮牌喂料机的虚假补贴手续,国家补贴名录上该机型购置补贴为600元/台,共计骗领国家农机购置补贴320400元(其中农机公司提管理费31104元,董某某个人实得70896元)。
2015年8月份,被告人董某某伙同河北沧州沧狮磨浆有限公司梁某某、仉某某等人,**农牧有限公司**孔某某的名义虚假申报购买沧州沧狮磨浆机械有限公司喂料机432台,骗领国家购机补贴259200元,按照约定,董某某从骗取补贴中分得25%共计64800元(其中农机公司提起管理费31104元;董某某个人实得33696元),孔某某获取补贴额的40%共计103680元,梁某某、仉某某获取补贴额的35%共计90720元。
2015年11月份,被告人董某某伙同梁某某、仉某某等人,以本县清泉镇养殖户裴某某的名义虚假申报购买沧州沧狮磨浆机械有限公司喂料机102台,骗领国家购机补贴61200元,其中董某某支付裴某某补贴款24000元,董某某个人实得37200元。
2、2016年7月份,本县农民何某某在董某某处购买一台艾禾牌联合收割机,经董某某与何某某协商,扣除购机补贴后,收割机价格为8.4万元,为了促成其高价售卖,董某某在何某某知情的情况下,虚构何某某报废一台旧联合收割机的事实,伪造相关手续,报农机部门审批后,骗取国家报废更新补贴16000元;该笔虚假报废更新补贴抵扣了何某某购机款,董某某骗取报废更新补贴资金16000元。
3、2016年8月,英山县农民蒋某某在董某某处购买一台联合收割机,但是没有真实报废旧机具,董某某为了销售,答应为其搞一台旧机具申报报废更新补贴,用来抵扣货款;2016年9月份,董某某以本县农民李某刚的身份虚构李某刚购买一台联合收割机并同时报废一台旧联合收割机的事实,伪造相关假手续,报农机部门审批后,骗取国家购机补贴27000元和报废更新补贴16000元。该笔借用李某刚名义的购机补贴和虚假报废更新补贴均用于抵扣蒋某某的购机款,董某某骗取报废更新补贴16000元。
4、本县农民王某造于2016年8月份在董某某店购买一台艾禾牌联合收割机,同时报废一台旧联合收割机,并依法办理了购机和报废更新补贴,董某某利用在购机时扣除补贴后售卖,不向农民说清补贴具体数额,自己领取国家补贴之机,隐瞒报废补贴为16000元的事实,告诉王某造报废更新补贴只有4000元,骗取本应属于王某造的报废更新补贴12000元,此笔12000元报废更新补贴被董某某据为己有。
5、2016年年底,董某某得知国家规定安装有国Ⅱ标准柴油机的农业机械在2017年1月1日以后不再享有国家购机补贴后,就想将其库存的16台国Ⅱ标准的手扶拖拉机和三台国Ⅱ标准的轮式拖拉机的国家补贴在2017年1月1日前骗领出来。董某某遂于2016年12月份找到本县农民陈某友、翟某荣、翟某平、刘某明等人,以陈某友名义虚假购买16台手扶拖拉机,骗领国家补贴21600元,以翟某荣名义虚假购买了一台轮式拖拉机,骗领补贴23400元,以翟某平名义虚假购买了一台轮式拖拉机,骗领补贴17730元,以刘某明名义虚假购买一台轮式拖拉机,骗领国家补贴12690元,以上共计75420元,至案发时止,上述三台轮式拖拉机均没有卖出,董某某将三台轮式拖拉机补贴53820元据为己有。
6、2016年12月份,董某某以本县农户杨某某等人名义购买威海欧源厂生产的3WP-1000-18型喷杆式喷雾机159台,该机器进货价5300元/台,国家补贴名录上该机型购置补贴为6000元/台,为达到骗领国家补贴的目的,董某某采取开具虚假发票(发票价格18000元/台)的手段,虚构该机型销售价格,共计领取国家补贴954000元。后被告人董某某将159台喷杆式喷雾机均以每台收取200元运费的名义免费卖给相关农户,让购机农民确实得到了实惠,董某某为了达到骗领国家补贴的目的,采取了虚构销售价格,虚开发票,从中非法赚取国家补贴与进货价之间的差额利润,被告人董某某实际骗取国家资金为700元/每台价差×159=111300元,其中农机公司提起管理费23850元(150元/台),董某某个人实得87450元。
二、2016年下半年,**农机公司**余某某(另案处理)、襄阳铭泰农机公司销售人员王某某、梅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在农民没有实际购买名泰牌水稻插秧机的情况下,虚构事实真相,利用农民身份资料办理虚假购机补贴,骗取国家资金580500元,在骗取补贴后,董某某分两批将骗取补贴的86台水稻插秧机倒卖到山东省销售,董某某个人实得23700元。
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董某某与浠水农机公司**余某某协商后,以浠水农机公司的名义,从襄阳市立地农机公司(襄阳立地公司负责销售襄阳铭泰农机公司所有产品)共计购买名泰牌2ZS-630型水稻插秧机90台(该机进货价7000元/台、农机公司开具销售发票为20300元/台、国家补贴6750元/台),并以王某喜、陈某友、李某刚三人名义办理虚假购机补贴手续后,除李某刚真实购买4台外,其中43台被董某某伙同浠水农机公司余某某、铭泰厂销售人员王某某、梅某某以4000元/台的价格销往山东省郯城农机经销商徐某春;董某某向襄阳立地公司支付货款3500元/台共计150500元;后董某某再次操作,将余下43台名泰牌2ZS-630型水稻插秧机以2800的价格销售至山东。董某某向襄阳立地公司支付货款296700元,山东客户支付董某某货款120400元;被告人董某某共计骗取国家补贴为86×6750元/台 =580500元。浠水县**公司从中分得230000元(其中现金144000元,董某某按余某某的安排用于结算农机公司在外费用86000元),被告人董某某个人实得23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机关扣押的水稻插秧机等;2.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浠水县财政局2014-2017年农机项目资金核销台账,农业部、湖北省农业厅、农机局、浠水县等部门关于农机补贴的政策文件规定,企业基本信息和农机公司营业执照,农户办理购置补贴和更新补贴相关申报资料手续。银行账证交易流水,浠水县农机局手工记账流水,浠水县**公司商品销售凭证,环保部公告,省农机局关于明确安装国二柴油机的农业机械补贴办理事项的通知,喷杆式喷雾机明细表、销售发票,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及县级补贴机具结算明细表,襄阳市立地公司提供的浠水县**公司购买水稻插秧机的合同及发票、货款收取情况,名泰牌水稻插秧机明细,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5-2017年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自己最高补贴额一览表》进行调整的通知,湖北省2016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公告,农机公司出具证明等;3.证人证言:董某乙、彭某、聂某峰、朱某丽、向某霞、李某云、翟某某、仉某某、梁某某、裴某某、孔某乙、罗某某、孔某某、杨某良、聂某斌、徐某宽、毕某平、徐某球、刘某明、翟某荣、翟某平、何某某、王某造、李某刚、蒋某某、陈某友、王某喜、曾某兵、艾某云、周某兵、徐某红、侯某亿、潘某金、马某云、李某成、谢某宝、夏某兰、张某卫、陈某国、李某枭、徐某信、徐某春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董某某及同案人余某某、王某某、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购置销售农机具过程中,个人或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事实真相,虚开发票、虚构销售价格,借用农民身份办理虚假申报审批相关手续,骗取国家补贴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追缴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严杰华
2018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在浠水县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辩护人委托手续及辩护意见共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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