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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诈骗案)_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19〕1854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7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现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街道办事处**路。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0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释放并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张某某与被告人董某某协商合作参与六盘水市木果镇石厂村项目的投标,董某某未实际参与投标,以投标需要保证金、招待费、设计费等方式骗取张某某共计人民币283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资金2833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董某某有坦白情节,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建议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在三至五年有期徒刑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州市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4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中。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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