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374号
被告人董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贵州省金沙县**镇**组**号,2014年6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被告人董某某在与田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人介绍与被害人周某丙通过微信认识,在相处过程中对被害人周某丙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并于2019年与其确定恋爱关系,2020年1月被告人董某某答应与周某丙结婚,二人到民政局办理结婚证时,因婚姻登记处查出董某某已婚拒绝办理,董某某继续隐瞒其已婚的事实,找人办理其与周某丙的假结婚证蒙骗周某丙,并以操办婚礼事宜为由诈骗周某丙现金1万元。2019年农历腊月二十五日被告人董某某与周某丙举行结婚仪式,董某某收取亲友红包8千余元,婚后第三天便离开周某丙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报案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结婚证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甲、周某乙、刘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或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或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以结婚为由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8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袁可 李果 刘莲
检察官助理 刘昳
2020年1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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