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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诬告陷害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公诉刑诉〔2020〕370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3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21973********,满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号,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工作单位河北省**医院,因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5日因土地划界纠纷,行唐县**沙场一方与陈某某一方发生纠纷,沙场股东王某某的司机杜某某在**沙场被陈某某的手下杨某某砍伤,杜某某先在行唐县**医院住院治疗,因担心其伤情鉴定达不到轻伤的标准,经沙场股东季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策划研究为杜某某做假轻伤以达到追究杨某某刑事责任的目的,李某某找到马某某(另案处理)让其安排杜某某转至河北省**医院住院,并让马某某为其扩大伤口以达到轻伤鉴定标准,马某某找到被告人河北省**医院医生董某某,董某某在杜某某胸部原有的伤口上上、下各延长1厘米左右,后经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杜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9年9月杨某某因寻衅滋事罪被行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信及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季某某、李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他人原有伤口上扩大伤口,捏造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明

2020年422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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