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一部刑诉〔2019〕111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7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河南省内黄县**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于2012年9月13日被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1日被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一次十五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5日晚,被告人董某某在安阳市殷都区**路盛**洗浴中心以1200元的价格将3克冰毒卖给郑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判决书、抓获证明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董某某系漏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利萍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
3.量刑建议书。
4.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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