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梁检二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2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住梁河县**乡**村民委员会**村**组,2020年6月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梁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4日,经梁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梁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梁河县公安局**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12时32分,梁河县公安局民警在梁河县**镇**大道**幼儿园岔路口将被告人董某某抓获,并当场在董某某的摩托车前货架内查获了黑色水杯里用塑料吸管包装的毒品海洛因10节,经称量这10节毒品海洛因净重1.88克。经查明,被告人董某某向邵某某、黄某某、景某某、王某某、郭某某、杨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毒品管制法规,向多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国映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梁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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