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5]323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112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路**园**号,2015年3月2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16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3月21日17时许,吸毒人员郭某某电话联系被告购买毒品,二人约定在本市建章路车辆厂小区花园南村71号门前交易。当日18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约定地点将一小包毒品以100元卖给郭某某,交易完毕后离去。当晚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用白纸包裹的小包毒品净重0.0325克,从中检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
2.抓获经过;
3.被告人户籍证明;
4.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通话详单、毒品检验鉴定报告、毒品称量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
5.证人证言;
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目无国法,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徐一琳
2015年6月27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2.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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