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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民身份号码533526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捕前住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4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双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董某某在双江自治县**镇**路**号李某某家查获,从董某某处查获的毒品麻黄素药籽可疑物4颗净重为0.377颗。经鉴定,其化学成分为甲基苯丙胺。

另查明,被告人董某某在双江自治县多次贩卖毒品,其犯罪事实如下:

1.吸毒人员李某甲陈述,自2020年以来,曾三次跟被告人董某某(啊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12颗,经侦查实验查明,约重1.1124克;

2.2020年7月22日,双江自治县公安局查获吸毒人员邓某某,其陈述曾三次与被告人董某某(大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11颗,经侦查实验查明,约重1.0351克;

3.2020年7月27日,双江自治县公安局查获吸毒人员李某乙,其陈述曾多次与被告人董某某(啊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14颗,经侦查实验查明,约重1.327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4颗;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十二组书证;

3.证人李某甲、邓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侦查实验笔录及照片、称量、取样笔录及照片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三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不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刀正兴

检察官助理:翁娅丽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双江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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