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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贩卖毒品案)_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董某某,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4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街**号**室,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执行逮捕。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0月18日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2013年10月31日矫正期满解除社区矫正。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胡某某与被告人董某某电话联系欲购买毒品,董某某同意贩卖,后胡某某指使其妻子郝某某将1600元毒资通过银行卡转账给了董某某。董某某将一包用卫生纸包裹的毒品放到**小区**楼**单元**楼的一个抽油烟机外管道后电话告知胡某某藏毒地点,随后胡某某按照董某某的提示在上述地点取得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当场查扣毒品,净重1.70克;2020年8月14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西固区**街**号**室将董某某抓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查获的毒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手机一部、毒品现场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物照片、户籍证明、检定证书、手机转账照片、通话记录、交通银行账户信息、交易记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郝某某、张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兰)公(司)鉴(毒品)字[2020]439号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有前科;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此,建议对董某某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丽

检察官助理:杨世鼎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光盘一张;

3.《简易程序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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