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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贩卖毒品案)_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2199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镇**村**路**号,2017年4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元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经平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正定县看守所。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董某某明知魏某某为职业毒贩,魏某某请托董某某向他人购买冰毒(甲基苯丙胺)进而贩卖给他人,董某某根据魏某某购买冰毒(甲基苯丙胺)的数量,采取先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魏某某的毒资,然后董某某电话联系殷某某、“摇摇”(具体身份不详)约定好购买冰毒(甲基苯丙胺)的数量和交易地点,取上购买的冰毒(甲基苯丙胺),最后董某某将冰毒(甲基苯丙胺)转交给魏某某,魏某某在将购买的冰毒贩卖给他人。2018年3月6日至2019年8月1日期间,魏某某共向董某某微信转账45700元,其中25700元为魏某某转账给董某某用于帮其购买冰毒的毒资,按董某某和魏某某事先商量的700元购买1克冰毒的价格,董某某通过居间介绍的方式帮助魏某某购买36.71克冰毒(甲基苯丙胺)。

2、2019年9月13日,魏某某让董某某联系购买30克冰毒(甲基苯丙胺),每克冰毒价格为700元,魏某某向董某某银行转账20000元,微信转账1000元,后董某某花14000元从“摇摇”(具体身份不详)处购买16.63克冰毒(甲基苯丙胺)给魏某某,共花费14000元钱,董某某将剩余7000元以微信转账方式退还给魏某某。公安民警抓获魏某某后,当场查获4.21克冰毒,其余冰毒魏某某均已贩卖给他人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公安机关现场搜查的魏某某车上7小袋,共计4.21g冰毒;

2书证

    董某某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

3证人证言

证人魏某某、殷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董某某的讯问笔录;

5鉴定意见

公冀石物证鉴化字【2019】78号检验报告;

    6.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新国

2020年7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董某某被逮捕,现羁押于正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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