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1〕Z85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渝北区,公民身份号码500108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董某某经事先通过微信与龚某某联系,并收取龚某某800元毒资后,在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和韵家园公交车站,将一袋净重0.45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和一颗净重0.09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贩卖给龚某某。交易完毕即被民警抓获,当场查获交易的毒品、作案工具手机一部。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毒品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龚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提取、扣押、封存、称量及检材提取等笔录;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0.5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文友
检察官助理 冯文达
2021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光盘1袋;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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