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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贩卖毒品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406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14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城阳区**村**号,现住青岛市城阳区**村**号。2005年3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青岛市城阳区人们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11月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12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青岛市城阳区**小区北门,贩卖给矫某某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冰毒(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董某某于2019年11月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人口信息查询、电话查询记录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搜查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有偿转让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晓丽

检察官助理:刘炳龙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于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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