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盘县红果镇阳刚书店门口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他人时被现场抓获,当场缴获毒品海洛因零包一个,重0.42克,用于交易的联想牌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物证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及照片;六盘水市公安局禁毒工作支队毒品收据;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还贩卖给他人吸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赵花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作案工具手机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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