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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贩卖毒品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街道**村**号。2014年9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某某于2019年5月初一天,在其居住的即墨区**小区,向张某某、李某某贩卖冰毒0.3克。

被告人董某某于2019年5月23日15时许,在其居住的即墨区**小区向张某某、李某某贩卖冰毒0.5克。

被告人董某某于2019年5月28日17时许,在其居住的即墨区**小区向张某某、李某某贩卖冰毒0.4克。

被告人董某某于2019年6月14日14时许,在其居住的即墨区**小区向张某某、李某某贩卖冰毒0.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系累犯、毒品再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和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杨

2020年4月12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即墨区看守所。

2.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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