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77********,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禹州市**乡**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2018年7月5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8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2018年7月18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禹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5日12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禹州市范坡镇范坡村“禾味园”饭店门口附近以人民币200元钱价格出售给冀某某海洛因时被禹州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非法销售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雅
2018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押于禹州市看守所;
2、案卷和证据材料两册,光盘一张;
3、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