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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贪污案)_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莫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身份号码152123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任莫旗******书记,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现住莫旗****村一组,无前科。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1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初,莫旗**镇**村村“**委”按照**镇政府要求统计上报本村粮补面积。时任**镇**村**书记的被告人董某某,负责对报表进行审核把关。在统计上报粮补面积过程中,被告人董某某利用其负责审核把关补贴面积的职务便利,在本村粮补面积报表中将自己名下粮补面积由47.1亩篡改为147.1亩,虚增粮补面积100亩。2008年至2019年,被告人董某某一直按147.1亩领取粮食补贴款,骗取粮食补贴款共计72023.00元,该款项均用于其个人生活支出。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董某某主动到莫监察委员会投案自首,并将涉案款项72021.00元退还莫旗监察委员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其负责对报表审核把关的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报亩数的手段,非法占有粮食补贴款共计人民币72023.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董某某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系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主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同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莫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肖艳梅

2020年11月17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住在莫旗**镇**村。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起诉书正、副本共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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