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宕检公诉刑诉〔2019〕18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7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居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街*号*楼*室。2013年1月30日因赌博被宕昌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八个月。2018年12月5日,因涉嫌贷款诈骗被宕昌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宕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宕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董某某电话联系制作假证的人员(身份信息不详)分别制作了马某某、刘某某、赵某名下的虚假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他项权证3套共9本。2016年1月5日董某某以马某某名下的假证作为抵押,以马某某的名义在宕昌县信用社长征路分社贷款40万元。2016年8月19日董某某以刘某某名下的假证作为抵押,以王某某的名义在长征路分社贷款20万元。2016年10月18日董某某以赵某名下的假证作为抵押,以李某某的名义在长征路分社贷款20万元。上述3笔共计80万元的贷款均已到期,现已查明董某某自己使用49万元,董某某未归还贷款,支付了部分利息。王某某使用8万元,已归还本息人民币924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宕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蓉
2019年5月5日
附: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宕昌县看守所;
2.案卷5册、光盘4张、证据材料1份:
3.册起诉书8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