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一部刑诉〔2020〕1068号
被告人董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泰顺县**镇**村**路**号,现住浙江省泰顺县**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泰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8日期间,被告人董某某拉拢参赌人员进入“永盛棋牌”内进行麻将赌博,参赌人员输赢额由参赌人员之间自行结算或将输赢额以红包形式发送给董某某的微信、支付宝由董某某进行结算,董某某从赢家处抽取5元或10元的房费。
2、2019年7月9日至2019年12月23日期间,董某某通过“闲聊”软件组建“闲聊”群,拉拢参赌人员入群并进入“永盛棋牌”进行麻将赌博,参赌人员输赢额由参赌人员之间自行结算或将输赢额以红包形式发送给董某某的微信、支付宝、闲聊账号由董某某进行结算,董某某从赢家处抽取5元或10元的房费。
3、2020年1月至2020年4月10日期间,董某某拉拢参赌人员进入“长乐坊棋牌”内,由参赌人员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在董某某处充值、提现金额,董某某再将充值金额以1元1点的比例转换成体力值充值到参赌人员在“长乐坊棋牌”内的账号或提现,参赌人员输赢额、董某某抽取5元或10元的房费点数都由长乐坊棋牌系统自动结算扣除。
经核查,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10日期间,被告人董某某经手结算的赌资流水至少为人民币855638元,抽取房费获利至少为人民币91637.5元。
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董某某被民警带回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情况核实记录表、户籍信息、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随案移送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及同案人员王某甲、杨某某、王某乙、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刑事检查笔录;
4.电子数据:支付宝账单、闲聊群交易明细、微信账单及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
5.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于2020年9月29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聚众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违法所得91637.5元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舒策华
书记员:张引弘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85881****;
2.电子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