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董某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_钦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钦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检公诉刑诉〔2019〕66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89********,汉族,福建省长乐市人,初中文化,广西**商贸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乐市**镇**村**号,住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小区**号**号房。2019年5月8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被钦州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1日,经钦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海关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钦州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19年8月28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份,被告人董某某与黄某某(另案处理)商谈共同合作出口废钢生意,双方商定:由董某某负责与越南**钢铁公司商谈废钢收购品质、价格等事宜,以及联系国内客户收购废钢铁,再将收购的废钢铁运至钦州港码头,交由黄某某办理货物通关手续,委托报关公司申报出口废钢至越南;黄某某负责支付国内收购废钢货款,以及找报关公司申报货物出口并缴纳通关所需费用。双方商定好以上废钢出口购销方式后,董某某随即联系越南**钢铁公司,商定由越南**钢铁公司向董某某收购废钢1500 吨,收购价格为每吨305美元。因广西**商贸有限公司无法执行越南圣力钢铁公司提出的信用证付款要求,董某某随即就此事与黄某某商谈,由黄某某负责找到一家香港离岸公司代为办理对外购销合同的签订及收款等事宜。随后,黄某某联系广西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汪某,与汪某签订托盘协议,由汪某负责出资支付国内收购废钢货物的货款,汪某按照每天千分之一点一至一点二收取利润,并由汪某帮助寻找香港离岸公司代签购销合同、代收、转货款。之后,汪某找到香港**科技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甲公司”)。经协商,香港*甲公司随即答应与越南圣力钢铁公司签订废钢购销合同并代收、转货款。汪某安排其公司员工陈某负责具体联系经办相关业务。

2017年7月起,董某某安排国内客户陆续将废钢货物约1400多吨运抵钦州港码头交给黄某某。2017年9月底,黄某某找到施某某(另案处理)帮忙制作报关单证,其根据黄某某提供的数据来制作报关所需的购销合同、出口发票、装箱单等单证。施某某以萍乡市***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制作好报关相关单证(报关单号:721220170127000594,重量1448吨,单价人民币1008.3元/吨,总价人民币146万元),后交给黄某某,由黄某某再将报关所需单证交给钦州**公司向海关申报废钢出口,最终由境外公司所属DAILUC07(大陆07)号货船将上述货物以散装出口方式装运出口越南。越南购货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将货款以美元方式支付给香港*甲公司,香港*甲公司通过香港TTG、香港金银公司兑换成人民币将货款转给黄某某,黄某某再将国内收购货款本金及垫资本金及垫资利润转给汪某。

经查,香港*甲公司与越南**钢铁公司签订废钢购销合同的真实价格为每吨305美元(约合人民币202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钦州海关计核,上述涉案1票出口钢铁废碎料1448吨,涉嫌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416350.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伙同他人以低报成交价格方式,走私出口钢铁废碎料货物,偷逃应缴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宗厚

                                 2019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肆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