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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准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31983********,汉族,小学文化,司机,现住准格尔旗**镇**村(户籍地同址)。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2019年8月27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准格尔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蒙K**的洒水车在准格尔旗魏家峁镇黄河大峡谷包子塔景区游客换乘中心由东向西行驶时,通过景区大门洞的过程中不慎致使站在水箱上方的被害人胡某某头后部碰撞在门棱上导致死亡。经准格尔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的死因符合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致颅骨骨折,颅脑损伤而死亡。(民事已赔偿并取得谅解)

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董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因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杰

检察员:刘  星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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