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9〕147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1199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渑池县,住河南省渑池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经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云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云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云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同年3月22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9日被告人董某某携带毒品乘车(云******)由云县羊头岩前往昆明市,21时55分,途经祥临二级路云县漫湾镇昔宜村昔宜卡点时被云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当场从其携带的密码箱底部夹层查获毒品海洛因10块,净重3496.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及包装物等(附物证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及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检查、提取、扣押、称量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运输大量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建安
2019年4月11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云县看守所。
2.本案查获的毒品现存于云县公安局。
3.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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