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董某某,曾用名董士忠,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21970********,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山东**安装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镇**路**村**庄**号,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乐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份,山东**安装有限公司承包乐陵山水水泥有限公司搅拌站堆棚建设工程,被告人董某某为该工程项目的负责人。2018年4月7日上午,施工工人任玉贞在进行堆棚工程钢结构施工作业时,不慎从钢结构车间顶部大梁坠落身亡。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此次事故系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项目负责人被告人董某某雇佣未取得高空作业许可证的工人任玉贞在高空组装钢结构,董某某未严格落实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工人进行相关安全培训,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具不达标,导致任玉贞在高空作业时安全带上的安全绳断裂,任玉贞跌落地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董某某对事故发生应负直接领导责任。事发后,董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89万元,董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事故调查报告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乐陵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所作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5.乐陵市公安局所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作为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在未确保安全设施、安全条件下施工,致一名工人摔伤致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董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寿枝
检察官助理:张密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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