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二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0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及住址南宫市**乡***村***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南宫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宫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30日18时30分左右,在南宫市开发区河北泰能鸿森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二期工程工地正在建设中的第三车间内,董某某驾驶一辆黄色的5吨位吊车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时,撞上第三层铁板平台,致使铁板平台掉下砸到正在该车间内干活的李某某,导致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南宫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经南宫市相关部门认定董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董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信、南宫市人民政府的批复、赔偿协议书等;2.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照片;3.鉴定意见:南宫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意见书;4.证人李某甲、张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致使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1)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构成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2)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南宫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 建 莉
检察官助理:王彬
(院印)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其家中
2.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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