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709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3196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苏州市工业园区**镇**苑**幢**室。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6日,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苏州市**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街道**路道路新建工程、**河桥及引坡工程。2018年5月1日,苏州市**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陈某某雇佣陆某某,由陆某某与被告人董某某以个人名义签订《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由董某某承包该工程所需的全部人工劳务。
2019年9月10日上午,董某某受该项目现场负责人钱某某的安排,未按有限空间作业规定流程操作、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排被害人杨某某下窨井作业接通新旧污水管道,致杨某某下井作业时硫化氢中毒,致杨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董某某又安排被害人王某某盲目下井施救,导致王某某亦中毒,后董某某自己下井施救过程中也受伤,后王某某、董某某被送医抢救。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构成重伤一级,董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苏州市**工程有限公司已赔偿被害人王某某及杨某某近亲属,取得被害人王某某、被害人杨某某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段某某、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物证鉴定室分别出具的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董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邢苏娴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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