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51970********,汉族,初中毕业,郑州****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河南省**县**镇**村*庄6000。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6月2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13时许,被告人董某某于在登封市中岳办事处****二期工地组织工人进行外网雨污水管道施工作业时,违反施工安全要求,致使发生土石塌方将工人张某某掩埋当场死亡。
2020年6月2日上午,被告人董某某于到登封市公安局刑警三中队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于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亚东
检察官助理:黄卫东
2020年7月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于现取保候审在家;
2.所有卷宗材料、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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