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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二部刑诉〔2020〕672号

被告人董某某,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镇**庄**号,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董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6月起,被告人董某某从微信昵称“安*”处进购“黄金伟哥”等伟哥类保健品后,放在自己店内加价出售。2019年6月某日,董某某在其黄岛区泊里镇海泊*路***号“**小屋保健品”店内向刘某某出售保健品“黄金伟哥”一盒,销售金额现金90元人民币。2019年11月28日,黄岛分局大场镇办案民警进入董某某店内进行搜查,当场查获了“黄金伟哥”等口服保健品30多种,后依法进行了扣押并送检。2019年12月16日,经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检验,保健品“黄金伟哥”检测出了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搜查、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国家食品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森

检察官助理:苏淦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理由说明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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