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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城检刑诉〔2020〕422号

被告人董某甲(曾用名:董某乙),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路**小区**幢**室,现住玉林市玉州区**路**小区**栋**单元**房。曾因犯销售假药罪,于2012年9月4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2年9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于2020年8月14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始,被告人董某甲通过微信号“青青河边草”与赖某某(已被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判刑)联系,商谈将保健品销售给赖某某事宜。双方谈好价格后,赖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货款给被告董某甲,被告人董某甲后通过货运的方式将保健品寄到北海市海城区湖海路**小区*巷*号计生用品店给赖某某。至赖某某被抓获时,被告人董某甲因销售保健品给赖某某而获得了11875元的销售款项。2018年8月13日,被网上追逃的被告人董某甲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小区*栋*单元***房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被告人董某甲处收缴两台作案手机及从其存放保健品的仓库中缴获一批保健品共计78个品种448盒。经检验,从上述保健品中的虫草肾宝、虫草强肾王、战狼、虫草大补丸、德国摩根、天然活肾素、极品伟哥中均检出西地那非。

归案后,被告人董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同案人供述、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检验报告、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身份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邬柱光

2020年12月26日

附:1、被告人董某甲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证据材料、案卷共叁册及量刑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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