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七部刑诉〔2019〕1605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3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为湖北省**市**镇*市**组。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于2019年6月14日刑事拘留;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经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19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于当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向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2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将案件退回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19年11月22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始,被告人董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租用武汉市黄陂区**号**房,雇佣他人在该处制作假冒的“海天”牌系列调味料,并购进他人非法制造的印有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物对外销售。
2019年3、4月间,被告人董某某销售“大桥”牌标识物给黄某某共计3200件,销售给周某某共计1300件。2019年6月13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查获董某某尚未出售的“味福”牌标识物共计2880件;“家乐”牌标识物340件;“大桥”、“厨师乐”牌标识物共计24265件;“海天”牌标识物共计22242件;“莲花”牌标识物3000件;“仙味悠”牌标识物600件;“太太乐”牌粘胶带100卷(每卷封装60个包装箱,共计可用于封装6000件),上述尚未销售的假冒的注册商标标识共计59327件,已销售及未销售的商标标识共计63827件。此外,公安人员还在现场查获其假冒的“海天”牌系列调味料439箱,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38315.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破案经过;2.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3.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委托书、鉴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4.证人周某某、黄某某的证言;5.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犯罪未遂、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海伟
2019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
2.卷宗3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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