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二部刑诉〔2019〕3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41965********,汉族,高中文化,非**或政协委员,胶州市**河镇大王**村支部书记,户籍地和居住地山东省胶州市**镇**村**号。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7月2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6日经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胶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年底,被告人董某某利用其担任胶州市**镇***村支部书记兼村主任的职务便利,在***村与**镇**边界土地所有权变更过程中为**村主任李某甲提供帮助,非法收受李某甲所送现金人民币15万元。
被告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青岛市公安局涉案资金专用收据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银行流水、胶州市不动产登记调取材料、胶州市国土资源局调取材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孟某某、姜某某、李某甲、王某某、唐某某、梁某某、郑某某、薛某某、李某乙、庄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胶州市公安局胶公(刑)搜查字[2019]53号搜查证(附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吉祥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胶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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