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董某某非法储存弹药、非法制造枪支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19〕831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31973********,汉族,初中毕业,群众,个体,住郑州市金水区**路**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民权县**乡**村**)。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于2019年9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犯罪,于同年9月18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19日由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7月,被告人董某某通过淘宝(账号为tb07905016)多次在网上购买弯管机、钢管、钢珠、弹壳、弹头等材料用于组装枪支。后民警在河南省民权县孙某某唐王庄村清官路与一无名小路交叉口南50米路东一田地地头,将董某某藏在此处的气枪、射钉枪、射钉弹、步枪弹等物品进行扣押。经鉴定,涉案两支枪形物的枪口比动能大于1.80J/cm2,能够认定为枪支;涉案的18发疑似子弹中,有13发为1956年式7.62mm步枪弹;有3发为1951年式7.62mm手枪弹;有2发为1956年式7.62mm步枪空包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3.辨认笔录;4.受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及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董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到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勇

代理检察员:张春红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