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一部刑诉〔2020〕509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6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甘肃省陇南市**乡**村**社**号**宿舍(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文县**乡**村**社)。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董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9月,被告人董某某购买了枪管、射钉器等物品,后自行使用上述物品改装为两支枪支。因形迹可疑,2020年7月1日警察在甘肃省陇南市**乡**村**社**号**厂内抓获被告人董某某,董某某到案后主动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带领警察在该厂内查获上述两支枪支(经鉴定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枪支照片;
2.指定管辖批复、案发及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3.证人巩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砺欧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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