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五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75********,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通辽市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其间,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4月20日,被告人董某某开始承包科尔沁区**镇**村西31.8亩林地,并于2010年9月1日申请办理了林权证。2018年、2019年**镇**村通知董某某在承包林地内进行植树造林,董某某于2019年在该林地内栽植了海棠树、山杏树,地块中间种植玉米,两侧种植豇豆。经鉴定,2019年占用林地面积31.8亩种植农作物玉米、大豆,对林地原有植被构成严重毁坏。
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董某某经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局传唤到案,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林权登记档案、林权证等书证;2.证人证言:刘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林地毁坏程度认定技术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GPS测量图、现场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31.8亩耕种农作物,数量较大,造成林地严重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经通辽市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局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雪峰
检察员:赵明辉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2.卷宗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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