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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涪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单位重庆市丰都县某某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07********, 单位地址重庆市丰都县**镇**路**号,法定代表人董某某。

诉讼代表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丰都县某某矿业有限公司矿长,住重庆市丰都县**街道**路**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71********,汉族,高中文化,重庆市丰都县某某矿业有限公司法人,重庆市丰都县人,住重庆市丰都县**街道**幢**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9年9月3日被重庆市丰都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丰都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0月2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1月1日决定退回重庆市丰都县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12月3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1月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单位重庆市丰都县某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位于重庆市丰都县武平新场镇雪玉山路23号,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董某某。

2011年,被告人董某某作为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进行公司矿区建设、生产谋利,其在办理了3.5公顷临时林地占用手续后,超越临时使用林地审批范围,指挥工人非法占用林地14.346亩,被占用林地种植条件和原有植被已被严重毁坏。

2019年9月3日,被告人董某某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辨认、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重庆市丰都县某某矿业有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三百四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作为重庆市丰都县某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史运伟

检察官助理:宗钰乔

2020年1月13日

附:

1. 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丰都县**街道**幢**号。

2.侦查卷宗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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