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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字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某某,女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住河南省伊川县******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5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李某某(已判决)于2014年1月23日注册成立了新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并担任公司法人,公司经营地址为阿克苏市**大厦**号楼**层**号商铺。董某某(已判决)为公司经理,董某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成立后,并未按照核定的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宣传,以每月1.5%-2%高额利息为诱饵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之后再将所吸收的资金借贷给他人,从中牟取非法利润。主要犯罪手段是:印制宣传单,宣传单内容:方便灵活,收益高,高效快捷,安全可靠,三日代偿。之后聘用5-6余名业务员在社会上散发宣传单,由业务员帮助公司招揽提供资金的放款客户及需要借贷资金的借款客户,吸收资金后将资金借贷给他人,按借款期限(一般为短期借款、期限不超过6个月),从中牟取巨额利润。为鼓励业务员更多招揽客户,按业务员招揽的借、放款数额给予员工一定提成。新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共吸收资金460万元,现有尚未收回资金的放款人员18人,涉及金额246万元。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世举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阿克苏市看守所。

2.案卷1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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