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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5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5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江市,住沅江市******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7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董某某使用七个禁用的渔具“拉拉毫”在禁渔区域沅江市茶盘洲镇南洲村平瓦厂外大堤水域捕获白虾等水产品1.1千克。

被告人董某某于2020年9月7日刑事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沅江市公安机关发破案报告及有关书证;

2.有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董某某处拘役五个月,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利清

2020年10月2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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