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米检一部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1211988********,汉族,本科,户籍所在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职业:**。因涉嫌犯有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向被告人告知了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董某某在米东区中海云鼎大观小区14号楼1单元102室,以支付宝扫码的方式向(微信号:lei****,微信昵称:@)的人员以85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只长6.2cm的苏卡达陆龟。卖家从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郭镇乡马鞍村生物科技二楼通过顺丰速运向被告人董某某发货。
2019年10月中旬,被告人董某某通过网络认识了微信昵称为XXXXC的卖龟人员。同年10月31日向其以微信转账的方式以3500元购买了一只长26cm的豹纹龟,同年12月3日以同样的方式以3000元价格购买了一只长28cm的苏卡达陆龟。卖家收款后向被告人董某某微信发送一个昌吉的定位,董某某驾驶自己的车号为新A076D私家车到该定位拿上龟带回住处饲养。
2020年3月19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在工作中发现董某某在住处养殖三只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陆龟。同年3月21日侦查员传唤被告人董某某至该局讯问,并依法将从其家中搜出涉案的三只陆龟予以扣押。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对犯罪事实能如实供述。经鉴定,1只豹纹陆龟、2只胫刺陆龟(苏卡达陆龟)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家贸易公约(CITES公约2019版)附录二。经乌鲁木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的2项野生动物价值共计7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涉案物品照片10张。
2.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常口信息各一份。(2) 传唤证、搜查证、扣押决定书、鉴定聘请书、发还物品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
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新森公鉴字[2020]第3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乌价认字[2020]第5018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等笔录:扣押笔录一份、电子数据检查笔录一份。
7.电子数据:(1)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一份(以文本形式体现)。(2)起诉意见书、常口信息一份。(3)搜查视频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非法购买、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购买、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龙江
2020年10月9日
书记员:殷思瑜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采取取保候审,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方式:18609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 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委托社会评估调查函》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