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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罪)(公开版)_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塔区院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021987*******,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路**号院**层**号。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延安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20日被延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某某于2018年7月20日,通过转账支付方式,以920元的价格从一微信昵称“此号已封请互删”的网民(待查证)手中非法购国家二级重点野生动物豹纹陆龟2只。2018年8月13日,再次以转账方式,从彭某某(另案处理)(微信昵称“A小彭”,微信号1gxy171018)手中非法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豹纹陆龟2只。其中一只豹纹陆龟因病死亡。经陕西省动物研究所鉴定:该豹纹陆龟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2证人周某某、彭某某、缪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闽森司鉴[2019]物鉴字第12号鉴定文书;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四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宏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宝塔区**路**号院**层**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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