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682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55********,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出生地北京市顺义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镇**街**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某某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许可,于2020年3月至4月禁猎期内,在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前桑园村其确权地内,通过架设禁用工具粘网捕鸟。被告人董某某后被刑事传唤到案。现场起获鸟类4只(死体)。
经鉴定,涉案鸟类为喜鹊,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鸟类4只;2.书证:北京市顺义区园林绿化局出具证明等;3.证人证言:薛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其他材料: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董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珺
检察官助理:孟庆辉
2020年9月10日
附:
被告人董某某现在户籍地取保候审。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刑事侦查卷宗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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