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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公开版)_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董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919*******023,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20年1月10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董某某将家里存放的罂粟壳种子撒播自家房后的菜园内。2020年1月10日唐河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日常巡逻时发现董某某种植疑似罂粟的植物,随派员予以铲除并提取样本送检。经民警现场勘验、检查,董某某种植的疑似毒品原植物共计622株。

经河南省农业技术推广协会对所提取的疑似毒品原植物样本进行鉴定为罂粟(幼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

2、书证:被告人董某某的户口证明及到案经过;

3、鉴定意见书;

4、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系坦白,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董自珍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健

陈小强

(院印)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住唐河县湖阳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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