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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公开版)_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经检一部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董某某,女,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33195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威海市环翠区**号**室。因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4日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泊于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位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董某某家老房院里发现疑似种植罂粟760株。2020年5月28日经山东省森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董某某种植的760株疑似罂粟植物为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山东省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杰

检察官助理:杨莹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号**室,联系电话:13696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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