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董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477号 

  被告人某甲,男,193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1193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住扶沟县****行政村**村。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扶沟县公安局农牧场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某甲为治病于2019年11月在自家院内西北角菜地里种植罂粟(俗称大烟),2020年1月17日被扶沟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并现场予以铲除。经清点,铲除罂粟苗共计1300株。经鉴定,董某甲种植的植物属于罂粟科罂粟属罂粟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

1.​ 物证;

1.​ 证人董某乙的证言;

1.​ 被告人董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1.​ 勘验笔录;

1.​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1300株,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董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董某甲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肖国强

检察官助理:韩   赟

(院印)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