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鄢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董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鄢陵县,身份证号码4110241953********,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鄢陵县**镇**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20年4月22日被鄢陵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鄢陵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农历12月份,被告人董某某在自家院内种植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2020年3月4日,鄢陵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其家院内查获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1074株。2020年4月22日,董某某自动到鄢陵县森林公安局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种植罂粟的事实。经检验,送检的样品植株与罂粟苗相似度极高,可以认定为毒品原植物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非法种植罂粟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艳霞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住鄢陵县**镇**村。
2.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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