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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1013号

被告人董某某,女,194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2231947********,汉族,文盲,务农,住宜兴市**镇**村**头**号。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董某某在宜兴市**镇**村**头**号自家后门空地上种植毒品原植物。2020年4月28日被公安机关当场铲除1399株。经鉴定,其种植的植物系罂粟。

归案后,被告人董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2.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

3.宜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摄影照片、取样笔录等;

4.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明知是毒品原植物罂粟,仍非法种植1399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小刚

检察官助理:王海翔

 2020727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电话1776639****。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4.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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