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董某某,女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55*********,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住沈丘县**镇**行政村**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沈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6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沈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10时许,沈丘县公安局民警在河南省沈丘县**镇**行政村**庄董某某家老宅院内,查获被告人董某某非法种植的罂粟幼苗528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董某某种植的植物为毒品原植物罂粟。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董某某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清点笔录及发破案报告,证明被告人董某某非法种植的罂粟幼苗共528株的事实;
2、证人尹某某证言:证明董某某家老宅院内种植罂粟幼苗528株的事实;
3、被告人董某某供述:证明在其家老宅院内种植罂粟幼苗528株的事实;
4、鉴定意见:证明被告人董某某所种植的植物幼苗系罂粟;
5、现场勘查笔录:证明被告人董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现场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晓光
(院印)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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