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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91969********,汉族,文盲,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巨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某某在其位于巨鹿县**乡**村家中院子里非法种植罂粟,供自己食用,2020年5月1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当场清点,董某某共种植罂粟1712株,后全部予以铲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4.鉴定意见:公物证鉴字[2020]942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董某某在其院内种植罂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利锋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其住址

2.案卷证据两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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